1、福建酒店标准比内地偏低,请旅游者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如遇旺季酒店资源紧张或政府临时征用等特殊情况,我社有权调整为同等级标准酒店。酒店的退房时间为中午的12:00,返程为晚班机的旅游者可把行李寄存在酒店前台后自由活动或自行开钟点房休息。我司默认安排双床,夫妻情侣可根据房态免费申请大床,需要报名时确认申请,不保证安排。且酒店以当天入住为准,不提前指定酒店。行程报价中所含房费按双人标准间/2人核算。如要求三人间或加床,需视入住酒店房型及预订情况而定,通常酒店标准间内加床为钢丝床或床垫等非标准床。
2、旅行社旅游产品中所包含的飞机票多为团队往返折扣票,依照航空公司规定,不得更改、签转、退票。请成人(16周岁以上)带好有效的证件(身份证),儿童带好户口本;国家民航局规定:旅客乘机随身不得携带净含量超出100毫升的流质性液体(如饮料、牙膏、洗发液等),可将此物品放进行李包里进行托运(请紧好盖子)。
3、我们承诺绝不减少餐标,但福建饮食口味清淡,且各团队餐厅菜式比较雷同,餐未必能达到亲的要求,建议您可自带些咸菜或辣椒酱等佐餐。旅游期间切勿吃生食、生海鲜等,不可光顾路边无牌照摊档,忌暴饮暴食,应多喝开水,多吃蔬菜水果,少抽烟,少喝酒。因私自食用不洁食品和海鲜引起的肠胃疾病,旅行社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行程中旅游用车保证一人一正座(26座以下旅游车无行李箱)。且旅游车队属于政府调度中心统一负责,不归旅行社管理,如果遇到司机细节服务不够完美地方,敬请您谅解。
5、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台风、暴雨、检修等)或政策性调整导致无法游览的景点和项目,我社有权取消或更换为其它等价景点或项目,赠送景点和项目费用不退,并有权将景点及住宿顺序做相应调整;出游过程中,如产生退费情况,以退费项目旅行社折扣价为依据,均不以挂牌价为准。
6、福建气候炎热,紫外线照射强烈,雨水充沛,请带好必备的防晒用品、太阳镜、太阳帽、雨伞,海岛旅游需尽量穿旅游鞋,应避免穿皮鞋、高跟鞋。为防止旅途中水土不服,建议旅游者应自备一些清热、解暑的药或冲剂等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提供的药品。福建是著名的海滨旅游胜地,请自备拖鞋、泳衣泳裤等。且需注意人身安全,请勿私自下海。
7、请避免离团活动,如确有需要,请提前以短信或书面方式通报导游,并在约定时间内准时归队。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治安不理想的地区,请游客避免前往。自由活动期间请结伴而行,避免单独行动。非本公司组织安排的游览活动,旅游者自行承担风险。由此发生的损失及纠纷,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和解决,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夜间或自由活动期间宜结伴同行并告知导游,记好导游手机号备用,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贵重物品可寄存在酒店前台保险柜,下榻的酒店的名称位置也要记牢,不要随便相信陌生人,特别是三轮摩托车、街头发小广告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8、文明旅游、文明出行,自觉爱护景区的花草树木和文物古迹,不随意在景区、古迹上乱涂乱画、不乱丢垃圾、尊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等。很多景区和酒店周边有小摊小贩,如无意购买请不要与其讲价还价,一旦讲好价格不购买的话容易产生矛盾。出游请保持平常的心态,遇事切勿急躁,大家互相体谅、互相帮助。
9、请配合导游如实填写当地《游客意见书》,游客的投诉诉求以在海南当地,旅游者自行填写的意见单为主要依据。不填或虚填者归来后的投诉将不予受理,如在行程进行中对旅行社的服务标准有异议,请尽量在海南当地解决。如在旅游期间在当地解决不了,可在当地备案,提醒:旅游投诉时效为返回出发地起30天内有效。
10、“0自费”解释:我社郑重承诺本线路全程不推荐任何自费景点及夜间娱乐项目,但不适用于游客自行自愿所选择的:海上自愿娱乐项目、景区内交通工具及特色演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福建地接社所有。
12、行程中标注的时间可能因堵车、排队等情况有所不同;部分景区团队旅游可能会排队等候,因等候而延误或减少游览时间,游客请谅解并配合。因排队引发投诉旅行社无法受理。该产品报价为综合优惠价格,持军官证、导游证、记者证、教师证等证件不能减免门票费用。
13、退款规则:
1.出发前7日,是按实际发生的结算,7日之内的,应该是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外,再按比例扣除:
(1)出发前7日退团,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例:若大交通(机票、火车、船票)等均已开票的情况下,扣除大交通费用。
(2)出发前6日至4日,旅游费用20%;
(3)出发前3日至1日,旅游费用40%;
(4)出发开始当日,旅游费用60%。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3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乙方可以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到达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后 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