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天数:3天
原价:¥338元
优惠价:¥288元
(注:优惠价仅供参考,详情请查看线路详情)
电话:15201756613
早上7:00分在人民广场博物馆南门集合发车(具体以导游通知为准)
一路欢歌笑语前往海门【江海博物馆(江海公园)】、【张謇纪念馆】(具体景区当天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如遇闭馆则换返程当日游览)。
早餐后度假村内自由休闲,棋牌、K歌、垂钓,参观山羊博物馆等娱乐活动!含早中晚餐
【南通狼山】(2、3、4、5、6、10月门票70元 其余时间50元 65岁以上免票,具体以景区为准)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是江苏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级风景旅游区,位于南通城南六公里处的长江北岸,由军山、剑山、狼山、马鞍山、黄泥山五座山组成,总面积11.27平方公里。
【沿江渔村(免费)】隶属于海门市沿江淡水养殖场,始建于二OOO年十一月。位于海门市西南首,全村占地面积500亩,按功能设置了垂钓区:提供钓鱼服务,渔具、饵料一应俱全;休闲娱乐区:具有园林风格的小木屋,配有空调、彩电、音响等,可在垂钓之余休憩片刻、自娱自乐;餐饮服务区:提供品种繁多、货真价廉的食品、饮料、百货等;医疗卫生区:提供专业的医疗保健服务。
【蛎岈山国家海洋公园(门票20元)具体以景区实际为准】由原海门蛎岈山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更名而来,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东灶港镇外海。
早餐后农庄内自由活动,收拾行李放置前台(8:30前办理退房,方便山庄打扫等候下批客人入住)含午餐
午餐后前往【青龙港1806景区】(游览顺序以导游安排为准)后返沪。结束愉快行程!
1、交通:自驾/空调旅游车往返40元自理(以实际人数提供车辆);
2、住宿:海门金盛山庄标准间(房差70元/人/晚)
3、餐饮:3天2晚含2早4正餐
4、服务:来回导游服务+当地管家服务
注:菜品按时令季节配置,正常10人/桌 14菜1汤(按实际人数配菜,比如10人十四菜一汤,8人十菜一汤)
费用不含
保险:建议购买旅游意外险
在线签约付款:线上参团成功付款后,我们将发送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电子合同到您联系手机短信上,您点开短信链接签字后即完成签约。如涉及签证材料需要快递,相关工作人员会主动联系您。
门市签约:在各旅行社门市进行签约付款。
1.为了确保您能够按时出行,产品确认后请在3小时内付款,同时请按要求尽快提供出游所需的材料并签订境内旅游合同。
2.行程若产生住宿,报价按2人入住1间房核算,夫妻可以在不影响总数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同一间房,如出现单男单女,则尽量安排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或加床;若客人无需安排或旅行社无法安排,请补齐单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3.行程中游览项目时间只供参考,如遇交通拥堵、团队中个别客人迟到(迷路等)、景点即将停止营业等不可抗拒因素,游览项目观光时间将会缩短或延长,一切以最终观光时间为准!如因天气、航班、交通拥堵、罢工、军变、政变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有变动时,以导游、旅行社取消或调整景点行程、游览顺序及时间安排为准,因不可抗拒因素产生费用由客人自理。
4.全程团队餐,用餐时间在飞机上,以飞机上用餐为标准,不另退餐费。
5.行程中的景点、餐食,如客人自动放弃恕不退款。
病患者、孕妇及行动不便者预订提示
为了确保旅游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情况,请遵医嘱: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50克/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1.旅游者应身体健康,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如因自身疾病在旅途中引起的不良后果恕我社不能承担责任。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参加适宜的旅游活动,以免发生意外。
2.请在报名时务必确认所报姓名与身份证件完全一致无误,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如应客人自身原因造成损失,一切损失需客人自理。成人务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16周岁以下小孩带户口本方可乘机(均需原件)
3.如遇不可抗力(比如:雪崩、塌方、塞车) 或航空公司航班变动或铁路局等因素导致的行程变更,造成本社未能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合同时,恕我社不能对未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负责,我社定将尽力与各方协调,但由此所产生的相应损失需由客人自理。
4.旅行社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行程景点及住宿地点先后顺序作出调整,但不影响原定标准及数量。客人如有中途离团,离团后的所有费用恕我社不能退还,离团后所引发的所有后果也请恕我社不予承担责任。
5.儿童:儿童报价不占床、不含门票,(只含机票、半餐、车位),如有产生费用需客人自理。
6.行程报价中不含餐中酒水、个人消费、导游的推荐自费项目等。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机(车、船)票费用按实结算后,其余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1)行程前7日至4日,旅游费用20%;
(2)行程前3日至1日,旅游费用40%;
(3)行程开始当日,旅游费用60%。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3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乙方可以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到达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后 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