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天数:10天
原价:¥2980元
优惠价:¥2980元
(注:优惠价仅供参考,详情请查看线路详情)
电话:
上海出发去贵阳,沿途欣赏美景。
(参考车次K111次15:04-18:33)
(参考车次K833次07:10-10:55)
特别说明:
1、请务必携带全国通用老年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妥善保管好身份证;
2、如遇因天气、自然灾害、政府性政策、军事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航空、火车、轮船延误取消滞留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和法律责任,造成费用增加由客人自己承担。
3、为了确保游客旅途愉快,保障游客人身安全,请各位尊敬的游客抵达旅游地之后, 一切活动听从导游安排;如有客人擅自离团或参加其他团体活动,我社视为合同提前终止,我社将不退还任何费用,引起的人身安全问题我社一概不负责;
4、在行程中如对我们的服务或接待标准有异议,请在当地及时提出或及时联络本团导游解决,未能得到妥善处理的问题,请及时联络你报名的营业部,以便更好的解决; 游客投诉以在旅游地填写的意见单(表)为主要依据。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你务必认真填写,恕不受理因虚假填写或不填写意见单(表)而产生的后续争议和投诉。
5、外出旅游不如在家方便,饮食习惯也有所不同,请大家外出相互照顾;外旅游, 代表四川人形象和素质,相互团结、请遵守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
自由活动
特别安排:品尝非遗面
可自行前往明湖湿地公园游览
海坪彝族小镇,千户彝寨,鞭驼博物馆,希慕遮广场
可自行前往百车河景区游玩
高山草场、湖泊
可自行前往梅花山游玩
坐火车回上海
(参考车次:K496次10:06-16:28)
(参考车次:K80次23:32-05:26)
抵达上海结束旅程
备注:【行程中一日游】或根据团中实际游览调整顺序,具体以通知为准,敬请谅解!
温馨提示:自由活动期间请注意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1、交通工具:出发地/贵阳往返火车硬卧,车站接送酒店往返大巴。
2、住宿标准:连住6晚六盘水市区准四善善酒店+1晚贵阳商务酒店(我社在行程中只提供标准双人间/大床,若出现单男单女,客人请自行补足标准房差860/人)
3、用餐标准:7早12 正,早餐自助早,正餐自助餐:八菜一汤(一水果),其中升级特色餐:彝族八大碗,乌蒙大草原牛肉汤锅。途中不用餐者餐费不退。
4、管家服务: 旅游期间持证导游服务,自由活动期间基地管家24小时服务。
5、儿童标准: 儿童只含当地车位、半餐、导服;不含门票不占床。
1、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2、旅游期间一切私人性质的自由自主消费,如:洗衣,通讯,娱乐,酒水或自由自主购物等。
3、因战争、气候、台风、海啸、地震、班次延误/取消等不可抗力引起的额外费用、证件费、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等。
4、住宿产生的单房差以及出发前换人产生的费用。
5、儿童的酒店早餐、门票、床位等费用。
6、费用包含中未提到的其他一切费用。
7、旅游意外险,强烈建议购买
此行程为康养避暑旅居行程,旅居期间自由活动,除景区内步行可达景点,还有周边风景及景点介绍。
(仅作参考,客人自行自愿前往)。
重要说明:
1、游客报名时,务必带好有效证件登机(16岁以下小孩须带户口本,16岁以上小孩带身份证),若因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成行的由旅游者自行承担责任。务必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或照片,否则因个人提供信息有误导致出错票,损失由游客承担;若享受优惠的游客年龄不符合或忘带证件,则差价自理。
2、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行程延误或变更,旅行社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游客因个人原因临时放弃游览、用餐、住宿等,造成实际损失的我社不退费用。
3、在旅游结束后,请如实填写《意见反馈单》,并做为最终依据。如在旅游期间有不满意情况请及时拨打投诉服务电话,如在旅游期间,未反馈不满意见,返程后概不受理投诉内容。
4、景区内、餐厅内等购物场所,不属于购物店。
5、2岁以下儿童只含机位、车位、餐,门票及各段火车票自理。客人在旅游期间因自身原因不能游览景点,不用餐,费用不退。
6.如出现单男单女,我社有权安排三人间或由客人补单房差。
7、退团说明:
a、若因我社不成团导致退订的,7日外我司不承担任何赔偿,7日以内根据旅游法规定赔偿。
b、若因游客自身原因退订的。20日以上无损,20-7日内退订的,游客自行承担往返大交通损失;7日-3日内退订的,承担往返大交通损失,还须承担当地车费700元;3日以内退订的除游客承担往返大交通损失,还须承担当地车费700元+房间损失860元。
8.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拦车妨碍正常行程,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0.如遇不抗抗力(如堵车,交通管制,政府行为,疫情封控)而造成景点关闭或行程延误,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协助游客采取调整或补救措施。
11.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如国家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应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和不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凡身心健康,乐观向上者,志同道合者均可报名,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哮喘病等易突发疾病及传染病、精神疾病患者谢绝参加,如有隐瞒病情者后果自负,且病情严重者我社有权劝退或终止合同。70周岁以上老年人须70以下亲属陪同,80周岁以上谢绝参加。
13.特别说明:因各地经营成本不同,报名时间渠道不同,销售价格略有不同,介意者请慎重报名!
14、以上行程供参考,届时在保证不减少景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旅行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火车时刻点对行程顺序做出相应调整;火车具体开行、抵离时间以铁路局最后命令和站内调度为准;若火车晚点或早到,旅行社并无违约,负责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对行程进行调整,并不减少景点,不降低服务标准,但不承担经济赔偿;
15、如遇旅途中,因新冠或甲流等突发性疾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不视为旅行社责任险及个人旅游意外险赔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身体状况引起的突发性疾病,相关责任及费用由游客自行承担!
以上约定等同合同附件,报名即认可接受,敬请知晓!
在线签约付款:线上参团成功付款后,我们将发送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电子合同到您联系手机短信上,您点开短信链接签字后即完成签约。如涉及签证材料需要快递,相关工作人员会主动联系您。
门市签约:在各旅行社门市进行签约付款。
1.为了确保您能够按时出行,产品确认后请在3小时内付款,同时请按要求尽快提供出游所需的材料并签订境内旅游合同。
2.行程若产生住宿,报价按2人入住1间房核算,夫妻可以在不影响总数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同一间房,如出现单男单女,则尽量安排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或加床;若客人无需安排或旅行社无法安排,请补齐单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3.行程中游览项目时间只供参考,如遇交通拥堵、团队中个别客人迟到(迷路等)、景点即将停止营业等不可抗拒因素,游览项目观光时间将会缩短或延长,一切以最终观光时间为准!如因天气、航班、交通拥堵、罢工、军变、政变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有变动时,以导游、旅行社取消或调整景点行程、游览顺序及时间安排为准,因不可抗拒因素产生费用由客人自理。
4.全程团队餐,用餐时间在飞机上,以飞机上用餐为标准,不另退餐费。
5.行程中的景点、餐食,如客人自动放弃恕不退款。
病患者、孕妇及行动不便者预订提示
为了确保旅游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情况,请遵医嘱: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50克/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1.旅游者应身体健康,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如因自身疾病在旅途中引起的不良后果恕我社不能承担责任。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参加适宜的旅游活动,以免发生意外。
2.请在报名时务必确认所报姓名与身份证件完全一致无误,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如应客人自身原因造成损失,一切损失需客人自理。成人务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16周岁以下小孩带户口本方可乘机(均需原件)
3.如遇不可抗力(比如:雪崩、塌方、塞车) 或航空公司航班变动或铁路局等因素导致的行程变更,造成本社未能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合同时,恕我社不能对未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负责,我社定将尽力与各方协调,但由此所产生的相应损失需由客人自理。
4.旅行社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行程景点及住宿地点先后顺序作出调整,但不影响原定标准及数量。客人如有中途离团,离团后的所有费用恕我社不能退还,离团后所引发的所有后果也请恕我社不予承担责任。
5.儿童:儿童报价不占床、不含门票,(只含机票、半餐、车位),如有产生费用需客人自理。
6.行程报价中不含餐中酒水、个人消费、导游的推荐自费项目等。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机(车、船)票费用按实结算后,其余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1)行程前7日至4日,旅游费用20%;
(2)行程前3日至1日,旅游费用40%;
(3)行程开始当日,旅游费用60%。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3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乙方可以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到达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后 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