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天数:3天
原价:¥599元
优惠价:¥599元
(注:优惠价仅供参考,详情请查看线路详情)
电话:
---上海6:45汉中路地铁口3号口(如遇交通管制,具体导游通知为准)集合出发;
---中餐后,游玩【余村】余村的历史十分悠久,很早就有人类活动,建村也相当早,以前曾名为“俞村庄”,1949年后更名为余村。村子里的隆庆禅院始建于五代后梁时期,是一座千年古刹。
---享用晚餐后住宿休息;
---早餐后,上午可自由活动;也可自行游玩【云上草原,缆车120元/人自理】云上草原位于“全国环境优美乡”、“笋竹乡”的安吉,自然也拥有同款的竹海山林。1168米海拔的浙北第二高峰赤豆洋,有700米绝对高差,让景区的年平均气温保持在14.7°C,植被覆盖率93.2%,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在95%以上,气净、水净、土净的“三净之地”,名副其实的森林氧吧。眺望山脚下,便是“浙北魅力第一村”、“中国最美乡村”高家堂。
紧跟其后来一波无动力滑草乐园↓童心谷、水晶廊桥、青青草原、玻璃栈道、云中漫道...↓
---下午游玩结束后,晚餐后回酒店休息
---早餐后退房,前往【塘栖古镇】游玩,塘栖古镇位于余杭境内,是京杭大运河杭州段的起点。运河从古镇中穿过,两岸是古色古香的老房子,河上有古桥相连。塘栖的枇杷和传统糕点很出名,每年5月下旬枇杷黄时,这里总要热闹好一阵,不少杭州人来这儿吃枇杷。
---午餐后结束行程返回出发点;
1、餐饮:2早3正餐(桌早);
2、交通:含往旅游大巴(一人一座)
3、住宿:高端云山境度假酒店或同级
4、景点:景区首道门票
5、导游服务:优秀导游
1、保险:建议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
2、除景点第一大门票外的二次消费,请游客自愿选择,旅行社及导游不参与
3、单房差:340元/人
4、自理费用:【云上草原,缆车120元/人自理】
在线签约付款:线上参团成功付款后,我们将发送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电子合同到您联系手机短信上,您点开短信链接签字后即完成签约。如涉及签证材料需要快递,相关工作人员会主动联系您。
门市签约:在各旅行社门市进行签约付款。
1.为了确保您能够按时出行,产品确认后请在3小时内付款,同时请按要求尽快提供出游所需的材料并签订境内旅游合同。
2.行程若产生住宿,报价按2人入住1间房核算,夫妻可以在不影响总数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同一间房,如出现单男单女,则尽量安排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或加床;若客人无需安排或旅行社无法安排,请补齐单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3.行程中游览项目时间只供参考,如遇交通拥堵、团队中个别客人迟到(迷路等)、景点即将停止营业等不可抗拒因素,游览项目观光时间将会缩短或延长,一切以最终观光时间为准!如因天气、航班、交通拥堵、罢工、军变、政变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有变动时,以导游、旅行社取消或调整景点行程、游览顺序及时间安排为准,因不可抗拒因素产生费用由客人自理。
4.全程团队餐,用餐时间在飞机上,以飞机上用餐为标准,不另退餐费。
5.行程中的景点、餐食,如客人自动放弃恕不退款。
病患者、孕妇及行动不便者预订提示
为了确保旅游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情况,请遵医嘱: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50克/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1.旅游者应身体健康,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如因自身疾病在旅途中引起的不良后果恕我社不能承担责任。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参加适宜的旅游活动,以免发生意外。
2.请在报名时务必确认所报姓名与身份证件完全一致无误,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如应客人自身原因造成损失,一切损失需客人自理。成人务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16周岁以下小孩带户口本方可乘机(均需原件)
3.如遇不可抗力(比如:雪崩、塌方、塞车) 或航空公司航班变动或铁路局等因素导致的行程变更,造成本社未能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合同时,恕我社不能对未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负责,我社定将尽力与各方协调,但由此所产生的相应损失需由客人自理。
4.旅行社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行程景点及住宿地点先后顺序作出调整,但不影响原定标准及数量。客人如有中途离团,离团后的所有费用恕我社不能退还,离团后所引发的所有后果也请恕我社不予承担责任。
5.儿童:儿童报价不占床、不含门票,(只含机票、半餐、车位),如有产生费用需客人自理。
6.行程报价中不含餐中酒水、个人消费、导游的推荐自费项目等。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机(车、船)票费用按实结算后,其余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1)行程前7日至4日,旅游费用20%;
(2)行程前3日至1日,旅游费用40%;
(3)行程开始当日,旅游费用60%。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3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乙方可以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到达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后 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